中新網12月22日電 最新一期《學習時報》刊發署名付文科的文章《城鄉結合部 “小官大貪”癥結何在》。文章指出,基層腐敗的一個基本特點是土地徵遷案件多發易發,窩案串案頻發,導致官民對立,誘發群體性事件。
  文章稱,在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城鄉結合部地帶,這些地區往往是撤村建居後形成的社區。頻見報端的對城鄉結合部村社居幹部“小官大貪”的查處,刺痛著民眾的神經。
  據不完全統計,自2013年以來,全國各地公開村幹部違紀違法案件171起。其中,涉案金額超過千萬元的案件有12起,涉案總金額高達22億元,平均一起1.83億元。“小官大貪”腐敗主要集中在土地徵遷補償款、村級“三資”的侵占與挪用及經合社10%留用地項目建設等領域。“小官大貪”危害有二:一是它屬於“國家、集體與群眾利益俱損”的短程惡性循環,極易誘發群體性事件,直接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二是它會一級一級向上行賄,腐敗病毒一層一層向上傳染。
  文章強調,基層腐敗猶如“鼠洞毀屋,蟻穴潰堤”,最可怕的是這種民眾眼皮子底下的腐敗會嚴重傷及對黨和政府的信心。因此,既要以零容忍的態度對基層幹部腐敗行為進行窮追猛打,又要加大預防監督力度,更要從制度層面尋求根治之策。
  基層腐敗存在三個基本特點:土地徵遷案件多發易發,窩案串案頻發,導致官民對立,誘發群體性事件。由於徵地拆遷工作的環節從村一級延伸到區縣一級,而且涉及多個職能部門,程序複雜、環節眾多,政策保密度高,資金投入量大,因此該領域案件多為窩案串案和連環案,橫向與縱向特征都較明顯,且有家族化、涉黑暴力化傾向。
  對村級“三資”的貪腐,作案手段多元且智能化,更趨隱蔽複雜。群眾往往對“小官大貪”腐敗現象“有感覺”“有反映”,但“無線索”“無證據”,難以為辦案提供有效幫助。如海澱區皇后店村會計陳萬壽,在8年時間里挪用1.12億元土地補償款。
  經合社10%留用地項目建設成為“小官大貪”新的腐敗滋生地。留用地項目是當前各個(股份)經濟合作社非常重要的建設項目,是關係到集體經濟發展壯大以及每個股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留用地“流金淌銀”壯了集體富了百姓,但由於留用地項目的特殊性以及相關政策不完善,加上(股份)經濟合作社缺乏項目建設的開發經驗和相關專業人員,出現了不少問題。
  文章稱,城鄉結合部的“小官大貪”的本質是“小官大權”,有的村幹部儼然是“土皇上”。“小官大貪”的根源是“權力失控”。對於“小官大貪”問題必須引起各級黨委政府以及紀檢監察機關的高度重視,必須針對已經發生的“小官大貪”的典型案例進行深入剖析,以強有力的制度建設,堵死“小官大貪”之路,構築防範“小官大貪”的籠子,直到杜絕“小官大貪”。
  文章指出,村級“三資”監管制度形同虛設,尤其是資金進出管理程序不規範,導致絕大多數“小官大貪”都與土地徵遷補償款有關。徵遷工作信息不透明,使得在協商、談判等相對隱蔽而又極具“誘惑”的環節易滋生腐敗,即村幹部在土地徵遷過程中獲得巨額階差收益。在土地改變用途以後,國家會有巨額的補償,這種補償應該是一部分分到農民頭上,另外一部分由集體提留。但在實際工作中,村民代表對集體提留的民主監督機制,基本上是流於形式而無實質監督。
  文章稱,對村社居基層幹部的監管缺乏相應的法律與制度,村幹部選舉中的賄選、買賣就會難以避免。在城鄉結合部形成的社區,實行村民自治,對村幹部的監管僅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有相關規定,但規定相對比較原則、抽象。政府監管缺失,地方政府與村委會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係,缺乏實際有效的監管機制與機構。村幹部不是正式國家幹部,對其監督存在嚴重的缺位,導致一些村幹部肆意妄為、無法無天。所以,必須要制定出一套適用於村幹部不屬於黨政幹部又握有公共權力的特殊身份的管理制度,只有清除了監管死角,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才能消滅貪污腐敗的溫床。
  文章談及如何治理時強調,要加強村務公開,營造公開透明的土地徵遷補償等環境;通過“三資”管理工作,推廣“錢賬雙代理”制度,加強和完善財務管理及審計制度;加強村民的監督權、話語權,讓老百姓更多地參與到村級公共事務當中來;加大基層紀檢組織對村幹部違紀違法的查處力度,發揮辦案的治本功能。  (原標題:城鄉結合部頻現小官大貪 多涉土地徵遷有涉黑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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