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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欄
  一個案件開庭的最主要目的是幫助法官認清事實。法庭未必總是能夠重現案件真相,但是必須要無限接近事實。
  復旦投毒案的被告林森浩翻供了。一審被判死刑後,林森浩的辯護律師在二審中提出了新觀點,認為受害人黃洋有可能死於爆發性乙型肝炎。這個“逆襲式大翻盤”的觀點,一經曝出,就引起了輿論波瀾。
  我們應該如何看待這種超乎預料的法庭言論?近年來,一些熱點案件的法庭辯論也會延伸到現實中。上一個受到指責的是為藥家鑫辯護的犯罪心理學者李玫瑾,她認為,藥家鑫在行凶時陷入了一種反覆砸琴的強迫行為,連刺八刀是無意識心理反應的結果,但是李玫瑾的理論沒有輓救藥家鑫,也沒有獲得大眾的認同。
  在中國,一些法庭經常成為公眾數落的對象。在法庭之外另設輿論法庭,本質上是因為公眾的焦慮感,不相信那些法庭能夠得出令人信服的結論。而法庭的權威,取決於法庭在多大程度上能夠維護正義。
  那麼,什麼樣的判決是非正義的?從司法角度看,非正義的根源大致有三種,一種是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本身存在問題,例如嚴打期間的一些輕微犯罪也可能被判死刑;第二種是,判決所依據的事實被歪曲了,例如近年來平反的多宗冤案都是因為案件事實尚未查清就貿然做出判決;第三種則是法院沒有嚴格遵守法律,近年被曝光的冤案多存在此種情況,例如本該排除的非法證據沒有排除掉。第三種非正義往往會導致第二種非正義。第一種非正義主要靠立法機關去根除,而第二種非正義能否制止,則主要看司法過程。
  美國著名法官卡多佐說過,在解決法律問題時,引起我們分歧和使我們無所適從的東西與其說是關於法律的不確定性,毋寧說是關於事實(那些法律由之而產生的事實)的不確定性。
  因此一個案件開庭的主要目的是幫助法官認清事實。但凡案情較為複雜的案件,審理時間都很長,各種可能性都會被羅列出來。法庭未必總是能夠重現案件真相,但是必須無限接近事實。
  因此,法庭要避免做出非正義的判決,關鍵便在於排除那些妨礙法庭發現事實真相的因素。胡適說,“大膽假設,小心求證”,這也可以是法庭求真的原則。不論是復旦投毒案中的“爆發性乙肝”還是藥家鑫的“彈琴殺人”,我們都應當做一種可能性去進行“小心求證”。
  對於公眾來說,也要理解法庭的基本功能在於重現事實,要容忍法庭上提出的各種“奇思妙想”,誰又敢說真相一定不會出人意料?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廣東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員)  (原標題:復旦投毒案二審也要“大膽假設,小心求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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